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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范-上海工慧企業管理

        信息來源:工慧企業管理服務外包網更新時間:2016-6-30瀏覽量:3331字體大?。?a href="javascript:SetFont(16)">大

         
        一、總則
        (一)性質
        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是非公有制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
        (二)任務
        1、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完善企業經營管理。
        2、依法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3、暢通勞資溝通渠道,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規則
        l、100人以上的企業應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50人以下的企業應實行職工大會制;50~100人的企業一般實行職工大會制,如有特殊情況,經上級工會批準,也可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
        2、職代會屆期為3年或5年,一般與工會屆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應征得同級黨組織同意后報上級工會審定。職代會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3、職代會須有應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4、職代會審議表決事項須獲得應到代表過半數贊成票方為通過。
        5、職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約束力,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
        6、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決定,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形式。
        二、職代會代表
        (一)代表的構成
        1、享有政治權利的,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經選舉產生均可當選為職代會代表。
        2、職代會的正式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名,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人數不低于50%,擔任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代表不超過20%。
        3、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農民工較多的非公企業應有農民工代表。
        4、職代會可以設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比例一般不超過正式代表的10%。列席代表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代表的產生
        1、職代會代表一般由民主選舉產生。選舉時,應有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獲得應到職工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2、職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代表可連選連任。職代會不設當然代表。
        (三)代表的名額
        1、凡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的企業,職代會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名。
        2、職工人數在100人~500人以內的企業,職代會代表數不少于30人,一般在30~80人。
        3、職工人數在501人~1000人以內的企業,職代會代表數不少于80人,一般在80~130人。
        4、職工人數在1001人~2000人以內的企業,職代會代表數不少于130人,一般在130~180人。
        5、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上的企業,職代會代表數不少于180人,一般不超過300人。
        (四)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待遇。
        職代會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壓制和打擊報復。
        (五)代表的義務
        1、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
        2、密切聯系職工,如實反映職工訴求,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接受職工群眾的評議監督。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六)代表的資格終止、撤免及增補
        1、職代會代表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務變動等不能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2、職代會代表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罰或處分,無故不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失去選區職工信任的,應由原選區提出撤免建議,報請工會組織審核,按民主程序予以撤免。
        職代會代表因代表資格終止、撤免發生缺額時,應由原選區按規定補選職代會代表,并在下次職代會上予以確認。
        三、職代會的召開
        (一)職代會籌備階段
        職代會籌備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選舉調整代表、征求和確認職代會中心議題、確定大會主席團和專門小組、準備大會工作報告和專項議案等事項。
        (二)職代會會議階段
        1、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
        (1)通報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名單;
        (2)聽取職代會籌備情況報告;
        (3)審議通過職代會表決辦法;
        (4)審議通過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報告;
        (5)審議通過職代會議程;
        (6)審議通過職代會主席團名單,協商產生大會執行主席;
        (7)審議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名單;
        (8)決定職代會其他有關事項。
        2、召開職代會正式會議
        (1)報告職代會代表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
        (2)作大會工作報告和有關專項議案的報告;
        (3)報告企業與職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交繳社會保險金(綜合保險金)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
        (4)作關于職代會決議落實、提案處理等事項的情況報告;
        (5)確認職代會閉會期間由職代會聯席會議處理的有關問題的決定;
        (6)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7)選舉產生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等;
        (8)進行大會決議、決定事項的表決;
        (9)大會總結。
        (三)職代會臨時會議
        1、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管理者、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代會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2、三分之一以上職代會代表提議召開職代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工會提出,由工會按照程序組織籌備。
        四、職代會職權
        (一)知情參與權
        聽取企業關于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情況的報告、涉及企業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落實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文本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協議草案和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議企業規章制度、裁員方案等相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權
        選舉和罷免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等。
        (四)檢查監督權
        檢查監督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綜合保險金)交繳情況、廠務公開和職代會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企業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經職代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
        五、職代會組織機構
        (一)職代會主席團
        1、主席團的組成
        (1)職代會主席團成員應由職工代表、工會負責人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組成,人數一般為7~21人,其中職工代表應超過半數;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職代會的正式代表;
        (3)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名,經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2、主席團的職責
        (1)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3)研究大會議題中需要審議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4)處理大會期間的有關重要事項。
        (二)職代會聯席會議
        職代會聯席會議是指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召開的處理涉及職工民主管理問題的常設機構。
        1、聯席會議的組成
        聯席會議的成員應由職代會代表團(組)長、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職代會主席團成員、工會負責人組成。
        2、召開聯席會議的條件
        (1)發生涉及企業非全局性或少部分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2)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部分問題需要授權進行修改或補充的。
        3、聯席會議議案的認定
        聯席會議對議案的表決結果,須向下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職代會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如職代會否決聯席會議的表決結果,應對議案進行修訂,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后正式生效。
        (三)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
        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職代會換屆或新建職代會,以及增補職代會代表的資格審查工作。
        1、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組成
        (1)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可由工會、勞動人事等部門的人員和一線職工代表組成,一般為3~5人。
        (2)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人員名單由工會提名,在預備會議上確認。
        2、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職責
        (1)審查代表是否具備代表資格;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序;
        (3)審查代表結構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4)形成專項書面報告,向職代會報告審查結果。
        (四)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
        1、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和組成
        (1)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是為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服務的專門工作機構,受職代會領導。一般應設置合理化建議委員會(小組)、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小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工作委員會(小組)、提案工作專門委員會(小組)等,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企業規模小、職代會人數少的,可以設立綜合民主管理委員會(小組);
        (2)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組成人選,一般在職代會代表中提名產生,也可聘請部分熟悉業務的職工參加。企業主管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不宜擔任對口專門小組的組長;
        (3)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名單由工會提名,經職代會預備會議審議,在正式會議上表決通過。
        2、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職責
        (1)征集提案,做好各項議案和專題性調研審議的準備工作;
        (2)組織開展對職代會各項決議貫徹實施情況和有關專項內容的監督檢查活動;
        (3)辦理職代會授權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職代會工作制度
        (一)職代會提案制度
        1、職代會提案制度是指職代會代表在職代會開會期間或閉會期間圍繞生產經營管理、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向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提請立案處理的制度。
        2、提案應由一名提案人和兩名以上附議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案由、依據和解決辦法。
        3、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對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須向提案人、附議人說明原因。
        4、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對采納的提案,送達相關職能部門,并督促整改落實。
        5、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立案、落實、檢查等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向下次職代會作專項報告。
        (二)職代會代表巡視檢查制度
        1、職代會代表巡視檢查制度是職代會代表對職代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工作檢查的制度。
        2、巡視檢查一般由工會牽頭,以職代會專門小組成員為主,組成職工代表巡視檢查組進行。
        3、巡視檢查可采用聽取匯報、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
        4、巡視檢查組應將檢查情況和整改建議以書面形式,及時、如實地反饋給被查單位,并督促其整改。
        5、巡視檢查的情況應在下次職代會上作專項報告。
        (三)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
        1、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是指職代會代表對本單位職代會制度運行的規范性、實效性作出客觀評價的制度。
        2、職代會質量評估可在職代會正式會議之后或職代會閉會期間進行,一般采用職代會代表填寫《質量評估表》的形式。
        3、質量評估內容包括職代會會議的質量、職權的落實、工作制度的執行、代表職責的履行,以及職代會代表的培訓等方面。
        4、工會與行政應根據質量評估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質量評估的結論和整改情況應在下次職代會上作專項報告。
        七、職代會工作機構
        (一)工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
        (二)工會在職代會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向職工宣傳職代會制度的性質、任務、作用,指導職代會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負責職代會代表管理,組織職代會代表選舉、培訓與述職,承擔職代會的組織工作。
        (三)工會組織在職代會各階段的具體工作
        1、會前:負責大會籌備工作,組織民主選舉職代會代表,組織職工代表提案,征集議案,提出大會議程,根據需要,提名大會主席團成員、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平等協商職工方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候選人。
        2、會中:負責大會組織工作,承擔大會秘書處職責。
        3、會后:組織宣傳大會精神和決議,協助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大會決議,及時處理提案,匯總整理職代會文書檔案,做好企業與職工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
        八、附則
        1、本規范所指的非公有制企業是指在上海行政區域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2、本規范與國家和上海市制訂、修訂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3、本規范由上海市總工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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